申请成立保安公司,应当向设立市的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条件:(一)成立申请表(应当说明拟成立保安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相关内容);(二)依法成立且具备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确定,属于国家资产的,应当利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档;(三)决定任命的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最主要管理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质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确定,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没有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确定;(四)拟设保安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确定文档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条件;(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要求的资质确定;(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条件;(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公司应当持有下列情景:(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决定任命的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最主要管理负责人应当持有任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没有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领到相关的资质;(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设备、装备;(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