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安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说明拟设立保安公司的种类、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相关内容);(二)依法设立且要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审计证明,属于国家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档;(三)拟任的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质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知识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法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拟设保安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档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料;(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需求的资质证明;(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资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种类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有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二)拟任的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任用所需的专业和有关业务工作知识,无被刑法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需求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对应的资质;(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装备;(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